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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ず煜撸U瞎疑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Q蠡肪潮;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野踩ā贰豆赜诨ú⒀鲜厣;ず煜叩娜舾梢饧贰豆赜谠诠量占涔婊型吵锘涫等蹩刂葡叩闹傅家饧贰渡肪巢恐澳芘渲?、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ず煜吖芾淼耐ㄖㄊ孕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ず煜呱肪臣喽焦ぷ?。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ず煜呤侵妇裨号?,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さ厣肪臣喙埽煞ü嬉延泄娑ǖ拇悠涔娑?。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ず煜呱δ懿唤档?、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ず煜呱肪臣喽焦ぷ?。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ず煜呱肪臣喽焦ぷ靼ㄒ韵率孪睿?/span>
(一)生态?;ず煜呱肪诚喙刂贫戎贫ㄓ肼涫登榭?;
(二)生态?;ず煜叩髡陨肪车挠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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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ず煜叩髡桨傅纳肪秤跋焯岢錾蠛艘饧?。
第七条 生态?;ず煜吣?,自然?;さ睾诵谋;で蛏辖谷宋疃?,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ず煜吣诘挠邢奕宋疃敌醒细竦纳肪臣喽?。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ず煜呱肪车挠跋?。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ず煜呱柿考嗖猓嗖饨峁牍疑柿考嗖馔缡莨蚕?。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ず煜呱低掣窬帧⒅柿?、服务功能和?;こ尚?。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ず煜呱柿考嗖饨峁岷厦教迤毓?、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ず煜吣谏苹滴侍獾拇?、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对生态?;ず煜吣谏苹档闹捶ü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ぷ酆闲姓捶ㄏ喙毓娑埂?/span>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ば薷瓷肪臣喽奖曜脊娣?,组织开展生态?;ず煜吣谏;ば薷垂こ淌凳┥肪吵尚拦?,加强生态?;ば薷垂こ讨行问街饕逦侍獾募喽郊觳椤?/span>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ず煜呒喙芷教ǎ酆侠谩拔寤毙炜盏匾惶寤肪沉⑻逡8屑嗖馓逑?,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各?。ㄇ?、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ず煜呒喙芷教ê图喽绞菘?,实现生态?;ず煜呤菪畔⒐蚕?。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ず煜呱肪臣喽健?/span>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ず煜弑;こ尚扇肷肪沉煊蛳喙乜己?,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ば薷葱问街饕逦侍?,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ざ讲斓?,按照《中央生态环境?;ざ讲旃ぷ鞴娑ā返裙娑ù?。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